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9月16日98年度易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18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9月16日98年度易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