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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18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9月16日98年度易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仁昭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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