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1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81號),於98年10月2日收受判決書後,於98年10月9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已於98年10月14日(已計入在途期間)屆滿,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11月5日(已計入在途期間)前補提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