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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永勝鄭貽馨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81號),於98年10月2日收受判決書後,於98年10月9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已於98年10月14日(已計入在途期間)屆滿,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11月5日(已計入在途期間)前補提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