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3月11日予以羈押,於99年6月11日延長羈押2月,於99年8月11日再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