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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永勝鄭貽馨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3月11日予以羈押,於99年6月11日延長羈押2月,於99年8月11日再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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