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90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債務人
- 謝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合計之利息參萬柒仟零陸拾元。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使用,最高可動用額度新臺幣280,000元,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