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玉山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曾麗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債 權 人 玉山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4日、8月23日及同年11月7日分別向債權人公司簽立委託銷售書,並於100年11月9日簽訂成交確認書,經多次催告後債務人仍不履約,致使債權人公司商譽受損,而依委託銷售書之內容規定,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共計新臺幣193,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