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陳雲英、王唯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陳雲英 被 告 王唯丞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萬3,458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