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林宜德(原名林財添)
- 被上訴人
- 陳正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99,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99,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