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振茂
被上訴人
即被告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福洋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萬0,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5萬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