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振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楊福洋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萬0,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5萬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萬0,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5萬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