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黃耀南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一百年度家訴字第三九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查,本件訴訟之遺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百三十萬八千四百四十元,是依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五分之一)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一百八十六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元,當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九千二百六十九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四千五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