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洪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41,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41,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