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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林宜德(原名林財添)
被上訴人
陳正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99,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