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5號
- 上訴人
- 林祺展
- 被上訴人
- 方炫棍
方錦璘
方錦福
林楷迪(原名林敏欽)
莊德予
方劭元
方劭云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月10日所為100年度訴更字第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萬1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