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更字第2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更字第2號
- 債 權 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債 務 人
- 王坤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息加付百之二十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92年1月22日向第三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第三人並向債權人投保同額之信用保險,惟債務人並未依約履行付款,經催理均無效果。
㈡第三人受有前項損害後依保款契約向債權人請求理賠,債權人依約賠付第三人本金、利息及前6個月違約金等損失即162,491元後,第三人即將前開債權讓與債權人。
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