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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信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債務人前於民國86年7月3日與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具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申辦授信,約定金額以100,000元為限,授信期間自民國86年7月3日起至民國89年7月3日止,授信利率及償還方式以所簽署之借據所載,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攤還本息,屢經催討均未清償,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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