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債務人
- 高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零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1月4日至107年11月4日止,約定前二年免利息,第三年起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五加碼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此有借據可稽,惟債務人自101年4月4日即未按期償還本金,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