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張鈞雯
- 債務人
- 吳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期間及約定還本付息方式詳如契約書所載,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