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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柒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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