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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翁美娟
債務人
簡之琳(原名簡惠珍)
7、28、3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柒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31日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債權人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於87年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期限1年,雙方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並簽立同一內容之借款契約書乙紙交債權人收執,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