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黃靜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黃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⑴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將此債權讓與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已經告方式代債權讓 與通知,並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報紙可稽,合先敘明。⑵緣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申辦餘額代償專案,詎料債務人自核發至100年3月15日止,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