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務人
- 黃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⑴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將此債權讓與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已經告方式代債權讓與通知,並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報紙可稽,合先敘明。
⑵緣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申辦餘額代償專案,詎料債務人自核發至100年3月15日止,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