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陳文忠
陳鋒璋
陳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吉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因屬財產權非訟事件,標的金額依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3日當庭陳明請求免除之扶養義務金額係自101年8月9日起至101年10月14日止之每月扶養費用15,773元及自101年10月15日起之每月扶養費用8,0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計算結果,經核定為1,068,822元〔計算式:15,773×14+8,000×(12×10-14)=1,068,822〕,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