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號
- 原告
- 王文德
- 被告
- 昶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毓茹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鳳
- 法定代理人
- 游雯淇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游祥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6萬2,8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萬1,49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萬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