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范木發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3,872元【(宜蘭縣員山鄉○○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面積88.89)+(同地段754-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31元×面積88.89)=393,8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