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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
    田金益、李慶華

  • 上訴人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金益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21,993元,合計36,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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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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