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柯樹旺
- 被上訴人
- 林瑾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1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1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