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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8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吉宏
即被告
陳柏維
共同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之7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啟菁

      陳賀芳

      黃俊人

      黃娟娟

      黃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08號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227,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