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吉宏
- 即被告
- 陳柏維
- 共同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之7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陳啟菁
陳賀芳
黃俊人
黃娟娟
黃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08號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227,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