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原告
- 江宜庭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游寶雪
- 原告
- 江德成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正欣律師
- 被告
- 李明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殺害訴外人江國欣,原告江宜庭為江國欣之女、原告江游寶雪、江德成為江國欣之父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涉有殺人犯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後,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兩造均具狀請求於上開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認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