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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債權人
簡漢威即永鉅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開宜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開宜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條文,請債權人補正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債務人迄今是否有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清算」或「破產」之相關事件,並請提出本院回函,請查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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