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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 原告
    簡漢威即永鉅實業社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債 權 人 簡漢威即永鉅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其票款及吊車款項,合計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利息等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依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開宜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而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陳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等相關資料,且該裁定亦於 101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開宜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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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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