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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60號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陳文忠

      陳鋒璋

      陳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吉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因屬財產權非訟事件,標的金額依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3日當庭陳明請求免除之扶養義務金額係自101年8月9日起至101年10月14日止之每月扶養費用15,773元及自101年10月15日起之每月扶養費用8,0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計算結果,經核定為1,068,822元〔計算式:15,773×14+8,000×(12×10-14)=1,068,822〕,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6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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