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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鎮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大鈞

      張子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52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6,840 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65,340元,應補繳新台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