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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簡惠寶
上訴人
上訴人
簡漢陽
上訴人
林芳男
上訴人
簡漢順
上訴人
簡宏傑
上訴人
簡玉糸
上訴人
簡玉飛
上訴人
簡淑君
上訴人
簡漢同
上訴人
簡漢鐘
上訴人
簡漢忠
上訴人
簡春二
上訴人
陳李素玉
上訴人
簡月嬌
上訴人
林阿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周阿嬌
被上訴人
張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675元(即17.25 ㎡×3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