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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訴人
江錦昌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450元(49259元+344770元=394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