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江錦昌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450元(49259元+344770元=394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