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陳文定
- 被告
- 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