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雷祥賢
- 上訴人
- 雷禹霆
- 上訴人
- 林游秀苗
- 上訴人
- 游清子
-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素珍
- 被上訴人
- 福崇寺
- 法定代理人
- 高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1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9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