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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號

上訴人
陳義雄
上訴人
陳鐘黨
被上訴人
陳治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5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5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一、宜蘭縣宜蘭市○○○段00地號部分:土地交易總價:3,928,900元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優先承購比例:1/560+1/112 =3/280計算式:3,928,900 X(3/280)=42,095

二、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號部分:土地交易總價:12,816,400元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優先承購比例:1/480+1/96=1/80計算式:12,816,400 X(1/80)=160,205

三、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號部分:土地交易總價:7,892,500元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優先承購比例:1/480+1/96=1/80計算式:7,892,500 X(1/80)=98,656

四、42,095 +160,205 +98,656=300,956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