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號
- 上訴人
- 陳義雄
- 上訴人
- 陳鐘黨
- 被上訴人
- 陳治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5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5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一、宜蘭縣宜蘭市○○○段00地號部分:土地交易總價:3,928,900元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優先承購比例:1/560+1/112 =3/280計算式:3,928,900 X(3/280)=42,095
二、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號部分:土地交易總價:12,816,400元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優先承購比例:1/480+1/96=1/80計算式:12,816,400 X(1/80)=160,205
三、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號部分:土地交易總價:7,892,500元上訴人就本件聲明不服之優先承購比例:1/480+1/96=1/80計算式:7,892,500 X(1/80)=98,656
四、42,095 +160,205 +98,656=30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