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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告
江宜庭
兼法定代理人
江游寶雪
原告
江德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告
李明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殺害訴外人江國欣,原告江宜庭為江國欣之女、原告江游寶雪、江德成為江國欣之父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涉有殺人犯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後,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兩造均具狀請求於上開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認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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