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5號
- 上訴人
- 賴素真
- 上訴人
- 賴吉雄
- 被上訴人
- 賴信政
謝賴錦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3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