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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被告
林宏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德芳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即其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1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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