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宏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德芳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即其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1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