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曾太山
- 上訴人
- 蔡墩銘
- 上訴人
- 米甘幹‧理佛克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俊宏
- 被上訴人
-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
- 被上訴人
- 日本防衛省.自衛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小野寺五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