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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田、林燕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就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722,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