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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訴人
許煌
被上訴人
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藍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