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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
陳又瑜
被上訴人
陳文政

      陳柏州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292元(即房屋價額70萬8800元÷381.8平方公尺×101.78平方公尺= 18萬8951元,加上不當得利金額12萬1929元、11萬1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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