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陳又瑜
- 被上訴人
- 陳文政
陳柏州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292元(即房屋價額70萬8800元÷381.8平方公尺×101.78平方公尺= 18萬8951元,加上不當得利金額12萬1929元、11萬1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