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阿月
- 上訴人
- 呂宗平
- 被上訴人
-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億9,134萬9,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萬3,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