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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訴人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月
上訴人
呂宗平
被上訴人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億9,134萬9,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萬3,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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