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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訴人
賴素真
上訴人
賴吉雄
被上訴人
賴信政

      謝賴錦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3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