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李後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繼宏等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9號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及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