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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文
被上訴人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41,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