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政文
- 被上訴人
-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41,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