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風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銘
- 被上訴人
-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羅世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2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56,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