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李後成
- 被上訴人
- 楊鴻基
楊達新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萬9200元【即(639地號土地面積160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尺4200元×楊鴻基持分134904分之28416)+(639-1地號土地面積80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尺4200元 ×楊達新持分4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