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林煥宗
- 被上訴人
- 林佳聲
林聰根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5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院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號
林聰根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5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院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